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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总数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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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天前
回复了 xiaoqidev 创建的主题 分享创造 UGC 应用纯靠用户生产内容还是不行
@hamsterbase 👍 v 站大概平均是 100 个观看,会有 1 个回复。目前 v 站有 1300 万左右的回复,主题(创作)数是 100 万左右。前者是 100:1 ,后者很接近 10 比 1 。
248 天前
回复了 Tiller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李跳跳收到腾讯的律师函,无限期停止更新
@lincanbin
你举的例子是有版权法保护的。而广告模式只是约定俗成,特别是各个厂家自己定义的广告模式(时长、次数、触发模式),这些本身就应该放在市场里面去竞争。比如一个网站,上面有广告,你屏蔽了它,这算是你违约了吗? 比如优酷的网站,免费展示给你看,你屏蔽掉它的广告,违反合同约定了吗?而且也并没有触犯它的版权。

所以,广告盈利只是一种约定俗成,应该放在竞争的框架下。
248 天前
回复了 Tiller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李跳跳收到腾讯的律师函,无限期停止更新
@lincanbin
其实即使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是明显有问题的。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普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通过优酷网观看视频,视频播放时均有数十秒的贴片广告和跳过广告按钮,点击该按钮可通过付费购买会员的方式享受观看视频免广告的服务。而在用户安装了涉案 App 并打开其广告屏蔽功能后,无需成为付费会员,即可免除广告观看优酷网上的相应内容。在此情况下,用户已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
关于二被告提出的涉案屏蔽功能来源于第三方开源软件并由用户自主选择开启等抗辩,均不影响本院对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

看这里面的逻辑:
1. 法律条文是,“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
2. 法院的论据是,“用户已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3. 被告的辩护是,“涉案屏蔽功能。。由用户自主选择开启”
用户是自己选择开启的屏蔽功能,那么相当于用户已经做出了自己的选择,然后法院判定 X 浏览器通过“剥夺了优酷为用户设定的 2 个选项”,影响了用户的选择方式。可是用户已经自己选择了屏蔽广告啊,简而言之,法院的意思是,优酷设定的是“服务前提条件”,用户必须无条件接受。请问用户签合同或协议了吗?


这条法律特意将「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列出来,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的涵义,主要在于用户的选择权。比如在产品到达用户之前或之后,搞小动作,搞掉竞争对手。可是不管是在 X 浏览器,还是在李跳跳事件里面,用户都是主动选择屏蔽的。这不就是自主竞争的意义吗?你让用户不满意,用户就搞掉你,哪怕是借助别的工具。不正当竞争体现在哪儿呢?


你说视频网站广告太多太长,体验太差,可以有别的竞争对手用其他盈利模式来竞争,导向好的结果,这是没错。
但是还有一种竞争就是,从用户那边入手,让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屏蔽你这种广告模式,你用这种引起反感的模式不能盈利了,自然就会优化用户体验。这不也是一种竞争吗?

如果说第 1 种竞争是多个商家之间的博弈,第 2 种竞争就是用户和商家的博弈。缺一不可吧。
248 天前
回复了 zhangkui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李跳跳无限期停止更新
@nuomi196500 #39
@xbchaonba #41 我在#24 楼和#34 楼已经详细说了 2 者为什么性质一样。说「本来就可以跳过」是站不住脚的。

@Jirajine #40
那个 @momo1pm 理解能力不怎么样,偏偏辩论不过就开始污蔑,不骂他骂谁。
另外,你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恶法。其实即使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是明显有问题的。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普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通过优酷网观看视频,视频播放时均有数十秒的贴片广告和跳过广告按钮,点击该按钮可通过付费购买会员的方式享受观看视频免广告的服务。而在用户安装了涉案 App 并打开其广告屏蔽功能后,无需成为付费会员,即可免除广告观看优酷网上的相应内容。在此情况下,用户已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
关于二被告提出的涉案屏蔽功能来源于第三方开源软件并由用户自主选择开启等抗辩,均不影响本院对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

看这里面的逻辑:
1. 法律条文是,“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
2. 法院的论据是,“用户已无需再接受优酷公司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
3. 被告的辩护是,“涉案屏蔽功能。。由用户自主选择开启”
用户是自己选择开启的屏蔽功能,那么相当于用户已经做出了自己的选择,然后法院判定 X 浏览器通过“剥夺了优酷为用户设定的 2 个选项”,影响了用户的选择方式。可是用户已经自己选择了屏蔽广告啊,简而言之,法院的意思是,优酷设定的是“服务前提条件”,用户必须无条件接受。请问用户签合同或协议了吗?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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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1pm 我看你啥都不缺,就是缺骂。好好说话跟我来这套。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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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1pm
你这不是废话吗?是自动跳过了广告,你到底懂不懂什么叫自动跳广告呢?跟你讲道理你说我是马甲,睁大你的钛金狗眼看看我的过往言论。另外谁跟视频网站签协议了,是你吗?你上优酷网站的时候,网站给你弹协议了吗?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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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chaonba
@momo1pm
我在前面 #24 楼说的很清楚了,用工具按一个按钮,或者跳过完整的广告,都是一样的。
1. 从手段上说,都是利用的工具!
2. 从效果上说,广告的展示都被破坏了!
3. 从利益上说,都是损害了广告方的收益!
这上面 3 点有怀疑吗?

那么广告方总是可以用「破坏了完整的软件」为理由。你自己认为,只是用工具代替人点击,跟人亲自点击是一样的,那么怎么反驳上面的 3 点?请说出具体的理由,不要总是车轱辘话来回说。

至于说 X 浏览器是「用技术手段破解跳过」,跟「工具代替人点击」,真的不一样吗?「破解」这个词看起来很可怕啊,可是网站有说不让破解吗,签协议了吗?网页是在我的本地啊,我当然是想怎么弄就怎么弄啊,到底是谁跟网站签了个合同,非要看网站的广告才行呢?退一步讲,就说 X 浏览器是破解,那李跳跳就不算破解了,判断依据到底是啥呢?凭什么这么定义呢?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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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lydaddy 上面「本质都是损害了广告方的利益」,「损害」忘打引号了。因为无论是李跳跳,还是 X 浏览器的行为,我都是支持的,我不认为这里适用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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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1pm >“启动广告和视频广告一样吗”

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X 浏览器跳过 30 秒的广告,跟李跳跳模拟点击跳过 1s~5s 的广告,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本质都是损害了广告方的利益,没错吧。你说 APP 启动广告本来就可以跳过,跟 X 浏览器强行跳过 30 秒广告的行为大不一样。那人家广告方会说,你人工跳过开屏广告,跟用工具跳过当然是有区别的啊,人工跳过的话,好歹你还会看一眼,好歹你还得找到跳过的按钮才能跳过,哪怕有个大概 1s 的印象,我也没白放广告,但你用工具跳过,压根就不用看了啊。
如果是你,你要怎么辩解,说这个 APP 只不过是代替用户按了一下跳过按钮?

无论从哪方面看,X 浏览器和李跳跳本质都是一回事。至于拿盈利和不盈利来说事,就更没有道理了:一模一样的行为,我免费提供别人自愿使用没事,那我收点费就犯法了,就触犯别人利益了?那我免费做这件事的时候有没有触犯了别人的利益呢?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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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zn #173
“提供某个服务给用户,用户自愿使用。向用户收费就违法,不收费就合法”,你就说你同意不同意这条吧?
骂 X 浏览器的时候,说人家侵犯了优酷的正当利益。挺李跳跳的时候,就说用户有自主选择不看广告的权利!合着两头都占啊。


@cubecube #174 >“X 浏览器是屏蔽完广告,强插自己的广告”
你从哪儿听的信儿? X 浏览器的卖点就是去广告,噢,它去了优酷广告强插自己的广告,合着用它的人都是傻子啊。盈利方法多的是,X 浏览器脑袋抽了要这样作践自己。

> “即便是在其他渠道盈利。。不涉及到任何道德/法律层面的问题”
问题是根据所谓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就是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上,自己获利”,不是吗?你说在帮用户跳过,看样子你认可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喽,那么对于用户用 X 浏览器跳过广告,为什么你又不同意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呢?按照利益冲突的逻辑,APP 是有跳过按钮,可是没允许你通过工具跳过啊!这不跟 X 浏览器是一个逻辑吗?按照对 X 浏览器的声讨逻辑,无论你怎么说,本质上还是你提供了工具,侵犯了广告方的利益。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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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xhan #119
Google 第一个就是它啊。我也不知道它是不是官网。

@cubecube #127 >“这个是真的替换广告了”
你说的是 @chengkai 的 X 浏览器吧。我的意思是,网友们不应该厚此薄彼。骂 X 浏览器作者,挺李跳跳作者。

如果李跳跳盈利了(哪怕是通过其他渠道),那么就跟 X 浏览器事件一模一样。
退一步,如果李跳跳没有盈利,那跟 X 浏览器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商业化了:X 浏览器商业化了,而李跳跳没有。这样骂跟不骂的区别好像能说通了。但是,提供同样的服务,给同一群用户,不收钱就不违法,收钱就违法,难度不觉得这里面有矛盾吗?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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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yz #89
确实,没看出跟 adblock 或者 X 浏览器有啥区别。说开源是公益,是做好事,就是大善人,而做同样的事情,打点广告收点费,就变成了侵权,就要被网友骂化了,真是奇葩。
248 天前
回复了 Tiller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李跳跳收到腾讯的律师函,无限期停止更新
@shakoon #75
这也有假官网,👍

看了下李跳跳本人的看法:“。。公益性质。。跳过广告不算侵权,但是确实不道德。。没有破坏完整性。。”
同样做一件事,开源不收费就是公益性质,就不侵权,一旦加点广告收益就算侵权,就是不正当竞争。这思路实在不敢苟同。
248 天前
回复了 Tiller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李跳跳收到腾讯的律师函,无限期停止更新
@ruanimal
怎么不挣钱, 我好像在疑似官网发现有广告: https://www.litiaotiao.com/
248 天前
回复了 zhangkui 创建的主题 分享发现 李跳跳无限期停止更新
联动: 独立开发者因为广告拦截被优酷索赔 100 万
https://v2ex.com/t/724408

上次都在批 X 浏览器,这次李跳跳也是被诉「不正当竞争」啊,为啥这次都转批腾讯了?可怜当初被批惨的 @chengkai
248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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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 独立开发者因为广告拦截被优酷索赔 100 万
https://v2ex.com/t/724408

上次都在批 X 浏览器,这次李跳跳也是被诉「不正当竞争」啊,为啥这次都转批腾讯了?
@lisxour #40 >“。。但是自不自律和在外在家有关系吗?”
意思是「在外」比「在家」更专注。按照前面那位 @weeei 的推论,这说明没有自制力,需要环境约束,进一步说明不适合自由职业。但既然「在寺庙」时已经做到了专注,那么是继续「在寺庙」做自由职业,还是以没有自制力为依据「回家」上班呢?这是个问题。
@weeei 你这是宿命论啊。如果在外面能自律而在家不能,那到底该不该做自由职业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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