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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ye #14 、#34 、#35 、#36 扯什么协商解除合同是 N 的,是真的搞笑,不知道究竟是怎么做阅读理解的,虽然协商解除,法律支持的范围确实只有 N-2N ,但是这是法律的底线,而且是员工愿意协商且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要么举证证明不胜任工作,并且可以拿出实质的证据,才能走 N+提前通知/N+1 ,否则就是 2N, 也就是说在只要员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底线就是 N+提前通知/N+1 ,只能说不要+1 的纯粹是不愿意争取自己基础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